沈阳化工大学档案借阅、查阅工作制度

作者: 时间:2020-09-30 点击数:

 为了加强档案管理,进一步完善档案查借阅工作程序,制定本制度。

 一、校内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,申请查阅相关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。

(一)查阅归档的档案,须登录校内协同办公系统,在档案借阅流程里申请,经本部门领导批准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方可查阅。

(二)查阅两办会议记录、纪要等重要档案,须登录校内协同办公系统,在档案借阅流程里申请,经本部门领导批准,党政办主任批准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方可查阅。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

查阅学校纪委、监察等部门文件,登录校内协同办公系统,在档案借阅流程里申请,经查阅单位负责人和相应部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方可查阅。

 二、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学校开放档案,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,委托他人办理的,受托人须持有效委托证明,方可查阅。

 三、摘抄、复制、拍照档案,须经工作人员确认并同意。档案的摘抄、复制件需经档案馆工作人员核对,加盖公章,方能生效。档案用于展览、发表、出版等用途的,必须标明档案来源于沈阳化工大学档案馆,不得触犯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。

 四、档案利用者对所查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。阅读案卷时严禁拆卷、抽页、涂改、圈划、污损、加点、批注等,保证档案的安全、完整、洁净。如发生上述情况,将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 五、严格执行档案查借阅审批、登记、催还制度。查借阅档案须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簿,并指定专人负责查借阅登记簿定期核查档案查借阅记录,发现未归还的,要及时催还,并做好记录。归还档案时应清点数目并查看档案状态,如发现有转借、损坏、丢失等情况,将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沈阳化工大学档案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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